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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诉房管局“一房二证”行政赔偿案
发布时间:2015/10/27 | 浏览次数:

 陈某诉房管局“一房二证”行政赔偿案

 

20013月,曹某以其尚在修建中的一套房屋向被告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证,被告未经审核即违规颁发了所有权人为曹某、编号为1号的产权证(该房产证有电脑档案但无纸质档案)。20041月,房屋竣工验收后,曹某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李某,被告在未将曹某持有的1号产权证收回的情况下,又颁发了所有权人为李某、编号为2号的产权证(该房产证既有电脑档案也有纸质档案)。200510月,曹某以改造工程急需资金为由,出具借条向原告陈某借款6万元,并在借条中注明以其持有的1号产权证作抵押,原告经向被告查询,在确认抵押房屋客观真实存在且无他项权登记后,将6万元现金借给了曹某,曹某也将1号产权证交原告持有,但双方未到被告处办理他项权登记。借款到期后,因曹某未偿还借款,致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20064月,法院做出曹某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民事判决。判决生效后,因曹某未履行,经原告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因曹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法院遂将涉案房屋查封,但在查封时,居住在该房的案外人李某提出异议,主张涉案房屋系合法取得,自己对该房享有所有权。法院经向被告核实,查明原告所持1号房产证与案外人所持2号房产证均为被告所颁发,两产权证均指向同一房屋,除所有权人不同外,其余记载内容相同。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,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原告发现自己通过民事诉讼虽已胜诉,但权利并不能最终实现,遂于20073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错误颁发给曹某的1号房产证,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。因曹某下落不明,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;同年6月,曹某因涉嫌利用虚假产权证进行诈骗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行政诉讼程序中止;同年9月,法院以曹某利用虚假产权证进行诈骗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5000元,同时追缴未退赃款6万元。刑事判决生效后,行政诉讼程序恢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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